一、会籍 阳光 100 俱乐部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。 会员会籍只属于会员本人,俱乐部会 籍无转让或代理权。 会员对俱乐部的组织、运作和管理有建议权但无投票决定权,亦对俱乐部的财产无任何所有权或追索权。 俱乐部 无须为任何因会员的会籍或与会籍关联而直接、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损失、索价、费用、收费或支出,向任何会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法律责任。 申请人在提交入会申请表,经俱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。 俱乐部保留无需提供任何原因而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的权利。 申请成为阳光 100 俱乐部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 年满 18 周岁; 追求健康时尚生活; 同意并遵守本章程。 二、 会员权益 1 、会员可选择报名参加俱乐部组织举办的各类主题俱乐部活动 ( 如发布会、咨询会、讲座、文化交流、时尚 PARTY 、旅游、抽奖活动等 ) 或其他联谊活动、 信息交流活动 。可 自由选择报名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有关 阳光 100 项目恳谈 会和 专题报告会 。(活动有活动性质、会员名额限定时,以俱乐部邀请确认函为准,俱乐部保留最终解释权。) 2 、会员可享用俱乐部精选合作商家所提供的消费、购物优惠 ( 联盟商家由俱乐部另行发布 ) 和都市时尚生活服务。 3 、会员可定期免费收到由本俱乐部编印的资讯丰富、时尚、精美的《新城》会刊。 4 、会员可提前收到阳光 100 项目 相关资料 。 5 、会员在俱乐部的安排下可优先参观阳光 100 项目现场及销售示范单位。 6 、会员可通过俱乐部了解购买房产的相关知识,俱乐部将尽量向会员提供有关置业安居方面的专业服务。 7 、享受本俱乐部提供的其他服务。 三、 会员义务 会员应遵守国家社会的各项法律、法规; 会员应积极主动维护俱乐部的社会声誉,在会期间不应有不利或意图不利俱乐部社会声誉的行为; 会员应严格遵守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; 会员自愿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活动,但必须遵守活动安排和组织纪律; 本守则对俱乐部的所有会员均有在会的约束力。 四、 会员卡 1 、会籍申请被接纳后,将获得俱乐部发出的会员卡。 2 、会员在会员卡上签名须与入会申请表签名一致,会员为实名会员,会员卡仅供会员个人使用。会员卡是享受俱乐部各项权利的凭证。 会员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在俱乐部精选的商家消费时,应出示会员卡,否则俱乐部及商家有权拒绝提供服务。 3 、会员遗失会员卡时,应当尽快通知俱乐部挂失。俱乐部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。 五、 会员资料 会员提供给俱乐部的所有个人资料均属自愿,俱乐部将予以妥善保管及保密;若有更改或认为涉及个人隐私,会员可向俱乐部要求查阅及更改。 六、 终止会籍 俱乐部若认为会员的行为对俱乐部有损害或与俱乐部的利益相违,以及会员因其本人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 俱乐部有权终止其会籍,而俱乐部的决定为最终的。 终止会籍后,会员相应的权益也将被终止,并于收到终止会籍的信函后,须立即将会员卡交回俱乐部。 如您有意退出俱乐部,需将您的会员卡及退会书面通知书一并交于俱乐部,或以挂号函件寄回俱乐部即可。 七、 俱乐部终止运作 俱乐部有权于任何时候终止俱乐部的运作,而无须说明任何原因。 在俱乐部的运作终止后,会员的一切权益优惠即告终止。 在任何情况下,会员不得并不能因俱乐部终止运作,而向阳光 100 俱乐部、阳光 100 集团及阳光 100 项目提出任何性质的索赔及要求。 俱乐部有权随时更改会员章程,并以俱乐部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通知会员。 俱乐部对本入会章程各条款有最终解释权,并保留修改 本俱乐部服务条款的权利。 |